《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解读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晋公通字〔2021〕80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裁量基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裁量基准》的依据
1.2021年5月23日,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公发〔2021〕3号),明确要求“完善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
2.2021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省、市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2016年7月4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2018年9月17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二、制定《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不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合理精准使用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空间和阶次,避免随意执法、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贴近执法实践,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条件、裁量空间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执法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裁量基准》的体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例按照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基准三项内容进行制定。
(一)违法行为名称。按照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中的相关规定确定违法行为名称。对适用相同法律依据的不同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适用同一裁量基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21部涉及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裁量基准。
1.对原法条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2.结合违法情节与处罚幅度,明确具体裁量情形;
3.对违法行为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列出具体违法情形的裁量基准。
4.根据我省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裁量基准的特殊裁量情形。
四、《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适用规则,共12条,对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原则及通用条款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为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章79条85种行为。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47条50种行政违法行为,分为4类。
1.扰乱公共秩序(6种);
2.妨害公共安全(4种);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15种);
4.妨害社会管理(25种)。
(二)适用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13年8月1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5种行政违法行为。
(三)适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6类27条30种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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