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公安厅出台了《山西省公安机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晋公通字〔2025〕1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事关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福祉。2016年,省公安厅出台《山西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实施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对鼓励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的举报奖励机制,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受理对象,细化适用条件,完善奖励程序,优化奖励标准。
二、 主要修订内容
原《实施办法》共28条,新《奖励办法》修订为6章共2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奖励条件,第三章为奖励标准,第四章为奖励程序,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第六章为附则。
(一)扩大举报奖励领域范围。《奖励办法》按照当前公安环食药侦部门工作职责,将举报奖励由食品、药品领域修订扩大到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归纳形成涵盖公安环食药侦部门管辖38类刑事罪名的16类犯罪线索类型。
(二)明确举报行为的类型。新修订《奖励办法》涉及领域范围较多,相关行政违法举报奖励由相应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因此《奖励办法》明确对举报查实为“犯罪”行为的进行奖励,进一步突出公安机关在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刑事犯罪打击职能。
(三)调整举报奖励对象。原《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修订《奖励办法》规定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当为自然人”,明确鼓励举报的对象为人民群众,激励社会公众参与。
(四)重设举报奖励启动条件。原《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之日”后开展奖励工作,新修订《奖励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即可开展奖励工作,进一步提升奖励兑现的时效性。
(五)修改奖励标准和认定方法。原《实施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案件货值的百分比进行计算,由于污染环境、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举报奖励不适宜按照货值金额计算,《奖励办法》明确按照一般、重大、特别重大3类,综合考量认定具体奖励档次和金额,提升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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