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公通字〔2020〕50号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便利感、幸福感,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居住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电子居住证的重大意义。电子居住证是在传统纸质或卡式居住证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依托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证电子版证件。推行使用电子居住证,对于方便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办理社会事务,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拓展丰富居住证使用功能,畅通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渠道,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电子居住证推行使用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二、全力保障电子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使用电子居住证后,实行纸质或卡式实体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并行的模式,电子居住证与实体居住证享有同等效力,流动人口持有电子居住证与持有实体居住证享有同等待遇。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大电子居住证推广应用工作力度,扎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居住证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电子居住证二维码查询验证方式(省公安厅将向有关单位颁发核验电子居住证的数字证书)。电子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本人相关社会事务和用证单位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出具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展示的电子居住证,用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流动人口使用电子居住证。
三、积极做好电子居住证的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型互联网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电子居住证,推动流动人口熟悉掌握电子居住证的申领流程、应用场景、享有的各项权益、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引导流动人口应领尽领,切实提高电子居住证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山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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