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0:19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7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

    第一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11

    一、扰乱单位秩序.......................11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2

    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2

    四、聚众扰乱单位秩序...................14

    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15

    六、寻衅滋事...........................16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17

    七、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17

    八、盗窃、损毁公共设施.................19

    九、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19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20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21

    十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1

    十二、非法侵入住宅.....................22

    十三、威胁人身安全.....................23

    十四、侮辱.............................23

    十五、诽谤.............................25

    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25

    十七、侵犯隐私.........................26

    十八、殴打他人.........................27

    故意伤害.........................27

    十九、猥亵.............................28

    二十、盗窃.............................29

    二十一、诈骗...........................30

    二十二、抢夺...........................31

    二十三、敲诈勒索.......................32

    二十四、故意损毁财物...................33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35

    二十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5

    二十六、阻碍执行职务...................35

    二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37

    二十八、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37

    二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38

    三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39

    三十一、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40

    三十二、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41

    三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42

    三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42

    三十五、谎报案情.......................43

    三十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44

    三十七、偷开机动车.....................45

    三十八、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46

    三十九、卖淫...........................47

    嫖娼...........................47

    四十、拉客招嫖.........................47

    四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48

    四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49

    传播淫秽信息...................49

    四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49

    四十四、非法持有毒品...................50

    四十五、提供毒品.......................51

    四十六、吸毒...........................51

    四十七、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52

    第二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八、(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53

    四十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54

    五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55

    五十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56

    五十二、交通肇事逃逸...................58

    第三章   适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

    第一节 治安行政管理.................59

    五十三、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59

    五十四、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60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60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60

    五十五、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61

    五十六、冒用居民身份证.................62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62

    五十七、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信息.................................63

    五十八、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64

    五十九、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66

    六十、违规从事燃放作业.................68

    六十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68

    六十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69

    第二节  出入境行政管理...............70

    六十三、非法居留.......................70

    六十四、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71

    六十五、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72

    六十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73

    第三节  计算机和网络管理.............74

    六十七、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74

    六十八、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77

    六十九、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78

    七十、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9

    七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81

    七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82

    第四节  金融秩序行政管理.............83

    七十三、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83

    七十四、持有、使用假币.................84

    七十五、信用卡诈骗.....................85

    第五节  食品药品环境行政管理..........87

    七十六、逃避监管违法排污...............87

    七十七、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87

    第六节 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88

    七十八、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88

    七十九、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91

    第四章  附则.....92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裁量基准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确定。

    二、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公安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二、本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造成单位出入通道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或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一年内多次拦截交通工具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时间较长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一年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受过处罚的;

    (六)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聚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一年内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无法弥补的;

    (四)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谎报火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伤亡、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挑逗性、侮辱性语言或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十)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不听相关部门劝阻制止继续实施寻衅滋事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

    七、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的;

    (六)经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向行为人指出,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七)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八)主动上交危险物质的;

    (九)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八、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或损毁公共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受过处罚的。

    九、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或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擅自对营业状态中的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可能引发火灾、坍塌等安全事故的;

    (二)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内不按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因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除外)而非法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十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二)因婚姻、债务等民间纠纷引起,被侵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二、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与被侵害人有纠纷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二)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手段恶劣,给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威胁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

    (八)使用工具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四、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粪便等污秽物袭扰他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采用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通讯工具、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造成群众围观等恶劣影响的;

    (四)以猥亵言语公然侮辱他人的;

    (五)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七)针对多人实施的;

    (八)多次侮辱他人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五、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

    (四)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同一信息被点击、实际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向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次数达二十次以上的;

    (五)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信息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七、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二)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民间纠纷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侵害方主动赔偿,赔礼道歉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九、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二)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或者猥亵多人的;

    (三)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刺激,尚未达到伤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结伙、流窜、多次作案,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六)教唆、指使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七)在医疗场所、车站、街面等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八)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

    (九)盗窃防灾、救灾、救济、防疫等特定财物的;

    (十)有盗窃前科劣迹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一、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多次、结伙、流窜诈骗或诈骗多人的;

    (三)在医疗场所、车站、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六)诈骗防灾、救灾、救济、防疫等特定财物的;

    (七)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

    (八)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九)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十)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十一)以招工、招生等名义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的;

    (十二)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十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二、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防灾、救灾、救济、防疫等特定财物的;

    (二)抢夺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四)抢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带领或看护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五)在医疗场所、车站、街面等公共场所抢夺的;

    (六)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抢夺的;

    (七)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三、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三)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医疗场所、车站、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在交通工具上敲诈勒索的;

    (五)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的;

    (六)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

    (七)冒充或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记者等特定身份

    进行敲诈勒索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四、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在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组织、控制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孕妇、在校学生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

    (四)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防疫等特定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多人财物的;

    (六)在共同故意损毁财物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

    (七)故意损坏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八)有故意损毁财物前科劣迹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

    二十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处置紧急状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三)不听劝阻、不接受紧急措施,不服从紧急管制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疫情扩散等紧急状态风险扩大等危害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拒不听从劝阻,并谩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六)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三)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证件、器械等物品的;

    (六)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

    (七)当场抢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八)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执法行为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法对象逃离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八、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等行业,时间不超过十五日的;

    (二)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等行业,经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后,立即停止营业的;

    (三)经营规模较小,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违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住宿旅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为无身份证件人员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的(对按照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采取便民措施进行身份确认后安排入住的除外);

    (三)未认真核对、查验旅客身份证件,为持他人身份证件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的;

    (四)未认真填写或核对身份证件,导致登记信息有误的;

    (五)明知住宿旅客携带危险物质入住,不予制止的;

    (六)主管负责人未对新招录人员进行有效岗前培训,导致发生本条违法行为的。

    三十一、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及时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规定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次实施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

    2.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承租人系逃犯、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二、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

    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再次故意制作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再次故意制作噪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多次故意制作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在夜间或其他休息时间故意制作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多次违法收购的;

    (三)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四)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法此规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影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二)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三)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物资的;

    (四)两次以上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谎报案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八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主动认错,及时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谎报案情造成社会恐慌或财产损失以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

    2.通过网络谎报案情,转发量超过三次或浏览人数超过二十人的;

    3.谎报政治案件或涉及本地域党政机构主要领导人案件的;

    4.多次谎报案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被管制人员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二)影响正常监督秩序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十七、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因偷开他人机动车受过处罚,再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三)偷开他人机动车超过24小时;

    (四)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五)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偷开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偷开他人机动车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八、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九、卖淫

    嫖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在非现场查获,主动交待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拉客招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多次或向多人拉客招嫖的;

    (二)在重要场所、重要活动举行地、学校周边、利用信息网络拉客招嫖的;

    (三)向未成年人拉客招嫖的;

    (四)采用纠缠、滋扰方式拉客招嫖的;

    (五)因拉客招嫖、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拉客招嫖的。

    四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一)未成年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三)初次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数量、获利按照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不满五十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二百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不满二十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四、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基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五、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一)初次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且他人未吸食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三)被教唆、引诱、胁迫为他人提供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六、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二)初次吸食毒品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三)偶尔吸食除海洛因、可卡因、冰毒、氯胺酮、大麻、甲卡西酮外的其他少量毒品后再未吸食的;

    (四)其他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

    四十七、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本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再次实施的;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拒不改正多次实施的;

    (二)其他严重情节。

    第二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八、(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2.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十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中小型非营运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或大型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十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裁量基准】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校车、营运机动车的;

    3.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4.有饮酒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并处拘留。

    五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裁量基准】

    (一)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轻微伤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人员轻伤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有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记录的。

    初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认错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属于第(一)、(二)种情形的,可以不并处拘留。

    第三章   适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

    第一节  治安行政管理

    五十三、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娱乐场所因娱乐场所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

    (三)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五十四、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陪侍的,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至六个月;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再次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属于情节严重,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十五、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予以警告;

    (二)一年内再次违反《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多次违反《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二百元(不含本数)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冒用居民身份证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再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两次以上又实施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七、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信息

    【法律依据】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谎报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在其流动人口中发现逃犯的。

    五十八、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4.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5.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三)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五十九、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两项规定之一的,给予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六十、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未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机关两次以上指出仍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节   出入境行政管理

    六十三、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六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四、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节   计算机和网络管理

    六十七、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因拒不整改网络安全漏洞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6.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十八、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处罚,并告知被处罚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职责;

    (二)故意拖延时间,经公安机关一次告知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联网备案职责的,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三个月的处罚;

    (三)经公安机关两次以上告知,拒不履行联网备案职责的,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停机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六十九、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裁量基准】

    (一)一次查证一人未被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二)一次查证二人以上五人以下未被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查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未被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查证十人以上未被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查证或连续两次查证十人以上未被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等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十、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规定;

    2.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

    3.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的;

    2.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多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5.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发现后当场整改的,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发现后当场整改的,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节   金融秩序行政管理

    七十三、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下,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不足三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恶意透支,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恶意透支,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食品药品环境行政管理

    七十六、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三)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七、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三)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节  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

    七十八、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所持物品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所规定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定罪处罚数量最低标准五分之一的;

    2.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四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所持物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所规定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定罪处罚数量最低标准五分之一未达到最高标准数量五分之三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2.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3.首要分子;

    4.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5.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6.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所规定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定罪处罚数量最低标准五分之三未达到定罪处罚规定标准数量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1.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整改后,仍未达标准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2.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八十、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八十一、本基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