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评价的内容及意义
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是指对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其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影响的技术方法。当评价结果为影响显著时,通过降低开发程度、改善外部道路交通条件、优化交通设计和组织等手段来消除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
二、我国规定及相关省份经验
(一)我国的相关规定。2010年3月31日,住建部发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同年9月1日实施,适用范围是城市和规划城乡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镇的建设项目,该标准涵盖了总则、术语、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分类、交通影响评价开启阈值、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为住建主管部门,而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交通直接管理者不参与其中,并不了解其交通影响的评价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并且真实有效。
(二)浙江的先进经验及做法。针对新建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方面,浙江省在2003年4月30日,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我省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3﹞166号),规定“为强化项目设计、教工验收阶段的交通安全监督工作,新改建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交工验收时应有省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参与新改建公路项目设计审查、验收,有力保证了交通安全设施的三同步。针对建设工程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方面,浙江省在2007年7月10日,由省建设厅、省公安厅联合颁发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浙规发﹝2007﹞166号),对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交通影响评价中规划技术方面的审查和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中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审查和协调。
三、制定我省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建议
(一)尽快制定《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建议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市政路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等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
(二)积极学习先进省份经验做法。建议学习浙江等省份的先进管理经验,扬长补短,早日制定出台符合山西省实际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三)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联合发文。由于交通、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交通厅、建设厅,建议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建设厅牵头,公安厅参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制定。
四、公安部门下一步工作
(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推动治理工作。组织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力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推动相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隐患的道路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量,努力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人才培养。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新时代公安交管实际,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分析研判、交通工程、系统工程、安全工程等综合交管人才培养与选拔,为我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交管队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山西省公安厅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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