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1 18:00

    张海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山西省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情况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与电子、信息通信、交通等领域融合创新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交通方式变革、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方向,对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提升交通运输效率,实施城市低碳出行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全国各地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多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我省阳泉市作为全国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验证城市之一,同百度积极合作,在城市开放路段测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并率先探索立法,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运营、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省智能网联汽车未来可预见性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的逐步成熟,模型训练基本完成,相关企业继续会同地方大规模开展路段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目前,我省仅阳泉市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从测试、示范、应用走到了商业化,其余设区的市均未开展相关工作。此外,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工作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收益率偏低,成本效益比失衡问题突出,故我省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方面暂未作明确规划和布局。

    二、当前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省级层面立法的可行性

    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就智能车联网的发展专门进行立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认证、道路交通管理、智能网联汽车保险以及人工智能等方面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总结评估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6号),要求各省要以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有关城市为工作主体,系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等工作。

    虽然《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省其他地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实践提供了样本,但在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快速演进、国家层面要求审慎稳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及驾驶的法律环境尚未形成、我省对相关产业暂无明确规划和布局、相关企业继续在会同地方大规模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试验、运营的可能性较低的背景下,省级层面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不仅缺乏实际运行数据的支撑,无法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也容易制约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

    三、关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合力不够的问题

    2023年,省工信厅、公安厅、交通厅等单位支持《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为全国第四个为自动驾驶发展提供立法保障的城市。2024年,省工信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联合向国家五部委行文,推荐阳泉市申报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今年以来,省工信厅、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开展了我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总结评估,积极推进纠偏及整改工作,为推动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

    2023年以来,部分市(县)出现了无人驾驶快递车(均为韵达、申通、中通等快递公司的小件快递配送车)上路行驶的情况。经了解,此类车辆并未严格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应方案、取得试验用机动车零时行驶号牌,也未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路段、区域,开展道路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就开展应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风险,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工作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协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

    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规范管理,是推动我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厅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认真开展调研。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各部委动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驾驶网络安全、运营管理、数据安全等配套法律的完善。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规则与事故责任标准认定,认真开展调研,做好我省实施办法修订的准备工作。

    (二)强化工作协同。建议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牵头部门(省工信厅)统筹交通运输、公安、数据等部门,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列入省政府、有关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计划,共同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三)加大监管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力度,明确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和示范应用,必须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向所在地公安交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未经报备批准的,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对未按规定报备、未悬挂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划定区域外行驶的无人驾驶快递车依法予以查处。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期待您继续为山西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建言咨政。


                 山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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